基于人权和保护再生的考虑,日本法律在理念上将卖春者视为“应受保护的对象”,其后日本“扫黄”的重点对象显然不再是卖淫嫖娼者,而是重点转向了“打非”。这些“非”包括引诱,以欺骗迫使他人卖春和为经营卖春业等行为提供资金等。
这几天,坊间最热议的话题恐怕非东莞扫黄莫属。在2月11日新浪微博热搜榜时事栏排名前十的话题中,有5个与之相关,分别是“东莞扫黄”、“东莞不哭”、“东莞式服务”、“东莞地震”,关注度之高可见一斑。
东莞扫黄的消息既出,便有人发来私信询问“日本也扫黄吗?”,我回复道:“也扫,但扫的内容、对象、方法都太不一样了。”
我曾在《中日就业问题大不同》一文中指出,在考察中日两国情况时,做粗略的简单比较确实省时省力,但往往得出的结果极为粗糙且不科学,一些概念本身在中日两国语境下或许叫法相同,但其实内涵大不同。“扫黄”这件事上,也不例外。
卖春者应受保护还是受打击?
国内有很多人以日本为例,强力主张应实行“色情业合法化”。但是,日本色情业本身恐怕很难简单地用“合法”或“非法”来概括。
说到底,日本是一个做事追求细分的国家,细分化体现在社会方方面面,色情业也不例外。AV碟片是否合法,取决于其是否有马赛克、拍摄内容是否适 宜;便利店等可销售色情杂志,但若摆放错误或卖给了未成年人,则可能遭受处分;风俗店可以合法经营,但同时需接受《风俗营业法》的制约,从业员、服务内 容、服务时间等都有细分化的规定。
实际上,“依法打击卖淫嫖娼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这句官媒惯用语,也适用于日本,但与中国的人民警察相比,日本的警察显然“权力” 范围要小得多,日本警察只能在色情业基本合法这一前提下去打击一些违规者,但中国人民警察却是在色情业原则上不合法的前提下去“全面”、“彻底”的打击。
事实上,“卖淫嫖娼”在日本也是违法的,日本《卖春防止法》第3条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卖春,或成为卖春的对象(即买春)”。但与中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很不同的是,日本《卖春防止法》第3条禁止买卖春的条款只是“训示规定”,并不伴随着惩罚措施,这意味着这一规定的约束力并不强。
对此,极为熟悉风俗业法规的小西一郎律师解释称,“日本的法律之所以对卖春规定违法,却不实施处罚,是因为立足于一个基本的立法理念,即卖春本身有害人之尊严、违反性道德、扰乱社会良俗,但‘处于卖春状况的人本身是应该受保护的对象’。”
也就是说,基于人权和保护再生的考虑,日本法律在理念上将卖春者视为“应受保护的对象”,而中国的法律却将其视为“应受打击的对象”,这样的理 念差异衍生出中日两国处理手法迥异。像中国那样将卖春小姐在电视上无码曝光的做法,在日本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也曾有过,但在今天已经难以想象。
日本“扫黄”实为“打非”
在将卖春者视为“应受保护对象”之后,日本“扫黄”的重点对象显然不再是卖淫嫖娼者,而是重点转向了“打非”。这些日本警方打击的“非”既可能藏在卖春行为背后,也可能内涵其中。
《卖春防止法》的第3条禁止卖春条款只是“训示规定”,但该法用了12个条文规定了9中卖春相关的罪名及其处罚,皆为“刑事处分”。这些“非” 包括引诱卖春,斡旋卖春,以欺骗、胁迫或其它方式迫使他人卖春,收受卖春代价,以预支财务方式唆使他人卖春,订立卖春合同,为卖春提供场所,经营卖春业和 为经营卖春业等行为提供资金等。
因此,日本的电视台即使偶尔报道违规的风俗事件,往往不会将卖春者本人摄入电视画面,而可能播放违法卖春场所、或背后的违规组织者等。如果买春 者被电视台曝光,往往可能是因为向未成年买春。日本除了《卖春防止法》外,还有《儿童色情禁止法》等,向未成年人买春被严令禁止,这也成为日本警方打击 “援助交际”的重要依据(“援助交际”的卖春者多为未成年人)。
当然,“扫黄打非”是名符其实的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在执行过程中,只要不是未成年人,背后没有恶劣的管理者、不是有组织的性金钱交易,日本警方基本上不会干预。即使在“扫黄”时遇到了问题,警方若不能举充足的证据,就难以将之科以刑罚。
日本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一百多年前称,艺妓服务对文明国来说是羞耻的,但从人之动物性考虑,对此又不能完全压制,一定程度的承认能防大害,所以艺妓是有必要存在的。
当前中国是否具备卖春合法化的条件,见仁见智,但在发动“彻底扫黄”之前,是否需要先对每次运动式的“彻底打击”、并将卖春者露脸曝光的做法,进行彻底的反省呢?那样做,撕裂的不仅仅是卖春者的面子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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