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与日本人在日本登记结婚时﹐要按照日本的规定进行登记。按日本民法739条所规定﹕结婚双方在市﹑区役所领取叫"结婚届"的用纸﹐按规定的内容如实填写后﹐需要两名年满20岁以上的证人签字﹑盖章﹐然后提交市﹑区役所户籍科。
日本人配偶者只需要提出户籍誊本就可以﹐但外国人配偶者需要具备所属国国内的婚姻登记要件。
外国人在日本结婚时需要提出如下材料﹕
1.护照
2.外国人登录证明
3.外国人登录证明济证明书(去市﹑区役所开)
4.在日外国使领馆开的具备婚姻要件证明书
5.申述书﹑宣誓书
6.韩国﹑北朝鲜﹑台湾籍人需要提出户籍誊本
需要注意的是﹐"具备婚姻要件证明书"根据不同的国家﹐发行机关不同。所有材料必需附上日文翻译。以上述资格来日本的外国人﹐根据法务省入管局的统计﹐持有"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资格的人数1998年达到26万4844人。按国籍比例巴西最多﹐为9万8823人﹐其次的顺序为中国﹑菲律宾﹑韩国﹑北朝鲜。
另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不意味着姓氏的变更。外国人配偶者如想变更姓氏﹐从登记结婚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不经过家庭裁判所予以变更。超过6个月需经家庭裁判所的许可。
还有﹐与外国人结婚的日本人的住民票仍然是一个人。那么孩子出生的登记将如何办理呢﹖因为父母的国籍不同﹐所以要在两个国家分别提出。日本户籍法规定出生14天以内应登记。与本人的意思表示无关﹐很自然地具有双重国籍﹐国家不能随意剥夺自然人的国籍。只是日本新国籍法规定有国籍选择制度。没有做"日本国籍选择宣言"﹐就认为自然放弃日本国籍。但是﹐即使做了日本国籍选择宣言﹐也并不一定要求脱离外国国籍。
但是﹐对此需要注意的是﹐他国国籍法的规定。例如: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中国等国家国籍法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因此具有日本国国籍的人就自然失去该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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