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年多来关于投资经营签证的审查标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今天总结一下。
1. 出资金的形成过程
从2013年年初开始逐渐对钱的形成过程的审查变的越来越严。钱的形成过程不仅仅是父母给的,朋友借的这样的来源问题,而是怎么形成的。比如说父母给500万,这500万父母是怎么赚的,向朋友借了300万,这300万朋友是怎么赚的。证明的形式不限,卖房子的钱,工资,做买卖的钱等等,只要能够提供证明资料证明钱的合理合法的来源就可以。现在对这个的调查很严,不过不否认只要有500万,运气好入管什么也没问就给签证的。
2.工作地点的独立性
以前租一个两室的房子,一个屋子作为办公室,一个作为生活用,一般也是被认可的。从2013年4月左右吧,住宅兼办公室有的是不被认可的。不过,入管不会回答因为住宅兼办公室,所以不行。而是,住宅兼办公室经营规模太小所以不被认可。也就是说两室不行,也许3室或者一户建就可以了。同样是两室,根据业务内容来判断,被认可经营规模是够大的可能性也会有。因为经营规模大小没有明确的审查标准,所以能尽量避免住宅兼办公室就尽量避免。
3. 关于出资500万的变化
关于投资经营签证的规定不是出资500万日元以上,是雇佣两个以上的常勤员工的规模。500万仅仅是通过一种换算方式得出,大概1年消耗的经费在500万以上的经营规模和雇佣两个以上的常勤员工的规模差不多,所以出资500万日元以上也可以拿到投资经营签证。因为出资500万日元毕竟不是明确的规定,所以对1年消耗500万经费的审查标准,最近有一些微妙的变化。经费,是指人件费,房租,广告费,交通费等等。那么代表取締役(投资经营签证申请人)的役员报酬是否可以算在这500万里呢?以前,代表取締役的役员报酬是作为人件费算在消耗的经费里面的,不过前几个月一个在福冈的申请被拒签了。拒签的理由就是代表取締役的役员报酬是不算在需要超过500万的经费里的。所以,每年消耗的经费不够500万,不满足投资经营签证的条件。
代表取締役的役员报酬不算在经费里的拒签,这是第一件。到现在为止除了福冈之外的入国管理局还没有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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