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领队境外代购 被判刑了-相聚福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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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领队境外代购 被判刑了

淘宝,微信朋友圈里,做海外代购的人越来越多。但大家可能不知道,某些代购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有位离职空姐,多次海外代购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最后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罚金4万元。这是去年发生的事,当时引发了社会上对海外代购行为的极大关注。而就在最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宣判了一起类似的案件。一家知名旅行社领队通过境外代购,联合淘宝店主销售物品,两被告人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双双获刑。

姜某是杭州桐庐人,从事导游行业多年,案发时是浙江港中旅国际(杭州)旅行社出境领队。去年3月,姜某从韩国回来通关时神情紧张,海关人员将她拦下检查。行李箱一打开,里面装满了各式各样韩国时下流行的化妆品。经过清点,姜某未申报通关但随身携带的化妆品多达597件,加上一部新款苹果手机,一次从韩国携带入境的物品价值近20万元。姜某随后被移送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未申报带入境的物品全被查扣。

调查发现,早在2009年9月,姜某就与人合伙开了一家名为“冰雪儿全球购”的淘宝网店,从事奢侈护肤品专业代购。姜某作为出境游领队,多次利用带团出境机会,在境外采购化妆品后,通过无申报方式携带入境。合伙人傅某,主要负责淘宝店的日常经营管理等工作,本人也曾两次从境外采购化妆品随身携带入境,用于网店销售。根据海关查实,在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期间,两人走私各类化妆品入境,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4.8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姜某、傅某违反海关法规,采用随身携带未向海关如实申报的方式走私各类化妆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至于两人偷逃的应缴税款,海关是根据两人在境外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的购物小票、记账笔记本以及所经营的淘宝网店的入库记录,来作为核定偷逃应缴税额的依据,证据确实充分,且最大限度有利于两被告人。因姜某、傅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院最终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判处姜某和傅某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随案移送的iPhone手机2部及扣押在海关的各类品牌化妆品共597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女,1979年8月生,汉族,浙江省桐庐县人,高中文化,系浙江港中旅国际(杭州)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境领队,“冰雪儿全球购”淘宝网店实际经营者。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杭州萧山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傅某,女,1986年11月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高中文化,系“冰雪儿全球购”淘宝网店实际经营者,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杭州萧山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被告人姜某与被告人傅某在淘宝网注册名为“冰雪儿全球购”的网店,共同销售化妆品。在网店经营期间,被告人姜某作为出境游领队,多次利用带旅行团出境的机会,在境外免税店采购化妆品,以随身携带的方式将境外采购的化妆品携带入境,并在入境时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被告人傅某主要负责淘宝店的日常经营管理等工作,并于2012年11月、12月两次从境外免税店采购化妆品,同样未向海关申报,随身携带入境,用于网店销售。

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姜某、傅某走私各类化妆品入境,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4.89万余元。

2013年3月17日,被告人姜某携带大量在境外免税店采购的化妆品乘坐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140航班从韩国返回杭州,在杭州萧山国际机场通关时被当场查获。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姜某处扣押黑色行李箱1个、各类品牌化妆品597件和白色iPhone手机1部。后侦查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傅某到案接受调查,并从傅某处扣押白色iPhone手机1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傅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随身携带未向海关如实申报的方式走私各类化妆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海关根据两被告人在境外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的购物小票、两被告人的记账笔记本以及两被告人经营的“冰雪儿全球购”淘宝网店“网店管家”软件的入库记录三者的印证来认定走私的货物,并以此作为核定偷逃应缴税额的依据,证据确实充分,且最大限度有利于两被告人,被告人姜某的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与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姜某、傅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辩护人所提对姜某、傅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傅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本院的iPhone手机2部以及现扣押在杭州萧山机场海关、未随案移送本院的各类品牌化妆品597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欧洲买LV包包,比在国内买省数千元。在美国买倩碧黄油,比在国内买省三分之二。利用一些商品在不同地区的差价,帮人带货成为杭州不少出境游领队带团之余的“第二职业”。早在2009年,就有家旅行社专门成立了代购部,并在宣传中把代购当作旅行社的利润增长点。但现在提起“代购”这个词,旅行社这一行里变得非常谨慎和敏感。因为代购是在打法律擦边球,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犯刑法甚至被判刑坐牢。

因海外代购而被判刑的案例并不鲜见,最著名的就是离职空姐李晓航代购案。李晓航曾是海南航空公司的空姐,后在京一直无业。2008年夏,她在淘宝网上开了家名为“空姐小店”的网店。起初她在网上销售化妆品,货品来源是从代购店进货。后来在2010年至2011年8月间,她与同伙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货物后,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并在淘宝网店销售。2012年9月,李晓航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重判有期徒刑11年。2013年“离职空姐走私案”重审改判,刑期由11年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实刑)。

许多从事代购的卖家并不清楚法律是如何界定走私和代购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门槛”在于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5万元以上(单位犯罪的,偷逃税款超过25万元的构成犯罪)。5万元以下的被视作走私行为,处行政罚款等处罚。如果偷逃税款超过5万元的,当事人的行为便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对于代购,中国关于打击走私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海关法》中,对个人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按“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进行。自用指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或出租,或者说是非牟利性的。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通俗来讲,从国外带东西如果是自用或送人是合法的,而转卖则涉嫌走私,所以海关缉私执法文件里面一直强调合理自用。此外,《海关法》中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也应追究法律责任。《刑法》中规定,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同样会构成走私罪。因此,代购虽然已经形成一条产业链,不少消费者享受着代购的实惠,但实际上,购买被认定为走私物品的代购品,的确会涉嫌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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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相聚福冈 作者:janson 发表,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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