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波出来了:明星嫖娼事件拷问社会理性-相聚福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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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波出来了:明星嫖娼事件拷问社会理性

著名男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北京警方行政拘留。北京警方对外公布了这一信息。在越南华人遭遇暴力席卷的时候,黄海波嫖娼事件却以飙风的速度占据了各大媒体。

我知道,在我国卖淫嫖娼还是违法行为。但是法律只规定嫖娼可被拘留罚款甚至通知家属,并没有规定警方可将个人隐私向社会公布。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不仅治安行政案件,连刑事案件警方也没权力这样做。北京警方是否已经涉嫌滥用职权,且情节严重?

大家心知肚明,祖国大江南北无处不在的澡堂子、发廊、洗脚房、宾馆酒店,很少没有卖淫嫖娼的。为什么是越南华人遭遇暴力席卷的时候著名演员黄海波嫖娼被抓,并被警方对外公布。这有没有选择执法,利用名人色情丑闻医疗其他创伤性事件的考量呀?

须知,执法者违法,这是对法律的最大亵渎,打的是法治中国、文明中国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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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说,我认为卖淫嫖娼违法的法律规定不妥,是应该修改废除的恶法。

并非我认为卖淫嫖娼就是好,值得提倡。而是仅有好的愿望不解决问题,更何况,常常是好心办坏事。所以,就算一个法律规定会带来符合我们价值取向的社会结果,未必这样的法律就一定要立,更不意味着这样的立法就是好的立法。必须考虑法律带来的实际后果。

经济社会的影响永远是相互的。例如,一方的利益得到了尊重和保护,另一方的利益可能反过来受到损害。正因为如此,经济社会才不得不强调自由的宝贵。自由不只是对于自身自由的伸张和保护,更是对于他人自由的伸张和保护。自由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底线。一般来说,双方自愿而又不对第三方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政府和社会就不应该对其进行干预。又如,一种权利得到了伸张和保护,反过来可能会伤害到另一种权利的伸张和保护。是故,社会必须界定一些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是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的。人类社会最基本的权利就是产权和人权。选择怎样的生活方式,这是人的基本权利。什么道德规范、社会风尚,统统都是小道理,小道里不能成为否定大道理的理由。同样成立的是,基本权利不只是体现在对于自身基本权利的伸张和保护上,更是体现在对于他人基本权利的伸张和保护上。

凡事都有两面性,美好一面和不美好一面作为共同一体,才是构成事物的有机整体,我们不可能只要事物美好的一面,却不要事物不美好的一面。恰如我们不可能只要新鲜空气,却不要空气中的尘埃一样,我们不可能只是享受自由带给我们符合价值取向的美好事和物,却不要自由带给我们不符合价值取向的不美好事和物;我们不可能只是享受基本权利带给我们符合价值取向的美好事和物,却不要基本权利带给我们不符合价值取向的不美好事和物。

精神分析创始人弗洛伊德认为,欲望是人类文明的推动力。没有欲望,便没有今日人类的文明成果。我们很难设想,一个人既不好色,又不爱财,他会努力工作创造财富?

对于卖淫嫖娼,我们首要应该关注的,不是其是否符合我们的价值取向,而是假如我们禁它的话,是否会侵害他人的自由和基本权利。假如卖淫嫖娼出于双方自愿,又没有影响到第三者,那么这样的卖淫嫖娼是不应该禁止的。交易定理讲,自愿的交易对于双方都是改进。那是说,面对卖淫嫖娼,对于女方我们只需问是不是被强迫,对于男方我们只需问花的是不是自己的钱,仅此而已。已婚的人嫖娼,应该受到谴责,因为他违背了婚姻契约。未婚的人,没有任何理由谴责他们。公职人员是不可以嫖娼的,因为公职人员拥有支配公共资源的权力。

人生而有喜新厌旧的基因,这是大自然亿万年进化的产物。你喜欢它也好,不喜欢它也罢,它始终在那儿。设想历史上真有从一而终的动物,那么它的基因就不能广泛传播,在进化的过程中就早被淘汰了。法不制众。法律虽然是强制实施的制度安排,但是由于执行法律是有成本的,如果法律条款的执行成本太高,那么这样的法律条款就只会流于形式。大量不具有实施性的法律的存在,只会让人们漠视法律的存在和权威,最终损害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卖淫嫖娼,在全世界很多国家,包括最发达的美国,最富裕的欧洲,都是合法的。在古代中国也是合法的。如果单纯从道德层面做比较,难道全世界和我们自己的老祖宗都是缺德的,只有当代中国的我们才是道德高尚的?可实际上,那些卖淫嫖娼合法化的西方国家社会道德似乎并不比我们差,反倒是我们这些禁止卖淫嫖娼的国家社会道德很是有些问题。

我们可以用道德来约束行为。但是道德是用来约束自己的,而不是用来约束他人的。

来源:经济解释(谢作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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